人類的歷史上沒有一部關於女性尊嚴和社會權益的法典﹐在伊斯蘭出現之前﹐也沒有一個民族或社會為女子的平等地位做出榜樣﹐值得後人向他們效仿﹐為他們的先進文明感到驕傲。 女人﹐在人類歷史上都受著大男子主義的壓迫﹐每個社會都有許多關於女人卑賤的傳說和習慣﹔【古蘭經】是真主頒降的最後啟示﹐人類一切經典的總結﹐闡明了人 類生活的全部法則﹐女人在這部經典中獲得解放和人的尊嚴。
【古蘭經】確認女人的生存權利﹐以法制保障她們的物質利益﹐與男子平等的地位﹐她們不是男人的財產和奴隸﹐社會應當尊重她們的尊嚴﹑婚姻和感情﹐在家庭中她們是高貴的母親和受尊重的妻子。 這一切都有【古蘭經】和先知穆聖的聖諭為實證。
【古蘭經】的出現結束了阿拉伯人對女性蔑視和壓迫的歷史。 許多西方著名的伊斯蘭歷史學家對此都有客觀的描述。 英國歷史學家白納德'
美國著名的伊斯蘭歷史學家卡倫'阿姆斯特朗教授在《穆罕默德先知生平》(USA﹐1992)中說﹕“如上所述﹐在伊斯蘭之前的阿拉伯社會﹐活埋女嬰和虐待婦女是普遍的正常現象﹐婦女沒有任何權利﹐她們的生活比奴隸更差﹐簡直就像與人生活在一起的低級動物。在那個完全蒙昧的社會中﹐穆罕默德先知宣 告了女子解放的真主啟示﹐令全社會震驚﹐例如女人可以到法庭作證﹐女人有權繼承祖產。”
【古蘭經】的經文對當時的情形給予嚴厲抨擊﹐“當他們中的一個人聽說自己的妻子生女兒的時候﹐他的臉黯然失色﹐而且滿腹牢騷。 他為這個噩耗而不與宗族會面﹐他多方考慮﹕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 還是把她活埋在土裡呢? 真的﹐他們的判斷真惡劣。”(16﹕58-59) 伊斯蘭把活埋和虐待女嬰定為不可饒恕的大罪﹐當事者在死後復活日的審判中必須回答﹕“當被活埋的女孩被詢問的時候﹕‘你為什麼罪過而遭殺害呢?’” (81﹕8-9)
男孩與女孩沒有貴賤之分﹐都是真主的造化和恩賜﹐敬畏真主的父母﹐應當以同樣的慶幸接受真主恩賜的兒女後代。 【古蘭經】說﹕“天地的國權﹐歸真主所有。
他欲創造什麼﹐就創造什麼﹔欲給誰女孩﹐就給誰女孩﹔欲給誰男孩﹐就給誰男孩。”(42﹕49) 根據《布哈里聖訓集》和《穆斯林聖訓集》﹐先知穆聖說﹕“誰家的孩子們都是女孩﹐而且能夠給予女兒們仁慈和疼愛﹐他將在後世裡得到保護﹐免受火獄之苦。”
男人和女人同樣都是真主造化的人﹐只是性別不同﹐而不應當有人格尊嚴的差別。 【古蘭經】莊重地宣告﹕“眾人啊﹗ 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的﹐並且從他們倆創造許多男人和女人。”(4﹕1)
先知穆聖說﹕“男人和女人應當是一個整體的各一半。”《阿布'達伍德聖訓集》
有趣的是﹐【聖經】和【古蘭經】都講述了阿丹與哈娃的故事﹐但是在【聖經】的描述中﹐只是哈娃(夏娃)違背了上帝的命令﹐那麼﹐基督教認為女人 是造成人類“原罪”的禍根﹐受到後人的歧視。 而【古蘭經】的陳述則不然﹐阿丹與哈娃兩個人都受到了惡魔的引誘﹐鑄成罪過﹐【古蘭經】中從來沒有說過女人比男人性格脆弱﹐更容易受到引誘或欺騙﹐男人和 女人都有可能犯錯誤﹐這也是男女同等的表現。 例如【古蘭經】說﹕“(真主說﹕)‘阿丹啊﹗ 你和你的妻子同住樂園吧﹐你們可以隨意吃園中的食物。 但不要臨近這棵樹﹔否則﹐就要變成不義者。’
但惡魔教唆他倆﹐以致為他倆顯出他倆的被遮蓋的陰部。 他說﹕‘你倆的主禁你們倆吃這棵樹的果實﹐只為不願你倆變成天神﹐或永生不滅。’ 他對他倆盟誓說﹕‘我確是忠於你倆的。’ 他用欺騙的手段使他倆墮落。 …… 他倆說﹕‘我們的主啊﹗ 我們已自欺了﹐如果你不赦宥我們﹐不慈憫我們﹐我們必定變成虧折者。’”(7﹕19-23) 在這段典型的經文中﹐人們看不到男人和女人在真主面前有什麼區別﹐或者有什麼高低貴賤之分﹐一切情況的描述都是用“他倆”﹑“你倆”和“我們”複數代詞表 達。
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男人與女人享有同等的權利和地位﹐而且伊斯蘭特別強調丈夫應當對妻子愛護和尊重﹐不許可男人對妻子強佔﹑視為遺產﹑實行壓 迫。【古蘭經】說﹕“信道的人們啊﹗ 你們不要強佔婦女﹐當作遺產﹐也不得壓迫她們﹐以便你們收回你們所給她們的一部分聘儀﹐除非她們作了明顯的醜事。 你們當善待她們。 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麼﹐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為﹐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許多福利。”(4﹕19)
先知穆聖對當時的麥地那穆斯林社會中的男人們有許多教誨﹐指導他們以平等和寬容善待他們的妻子﹐例如他說﹕“信道的男人們不應當對有信仰的女子表示怨恨。
如果對女人們某種一種表現不滿意﹐你們會發現她們還有其他表現令你們喜愛。”《穆斯林聖訓集》 先知穆聖非常不喜歡在家對妻子實行暴力的男人﹐他說﹕“在你們之中﹐這樣做(在家打妻子)的人就不是優秀份子。”《阿布'達伍德聖訓集》
而他說﹕“性格優美並且最能善待妻子的人才稱得上具有完美信仰的人。”《提爾密濟聖訓集》
伊斯蘭給予母親十分崇高的社會榮譽和家庭尊嚴。 【古蘭經】教誨信士們應當崇敬真主﹐其次就是父母﹔在父母雙親中﹐母親的應當受到比父親更高的尊重和孝敬。
【古蘭經】說﹕“你的主曾經下令說﹕你們應當只崇拜他﹐應當孝敬父母。 如果他們中一人或者兩人在你的堂上達到老邁﹐那麼﹐ 你不要對他倆說﹕‘呸﹗’ 不要喝斥他倆﹐你應當對他倆說有禮貌的話。 你應當畢恭畢敬地服侍他倆﹐你應當說﹕‘我的主啊﹗ 求你憐憫他倆﹐就象我年幼時他倆養育我那樣。’”(17﹕23-24)
【古蘭經】中有許多經文告誡信士們要對母親表示尊敬﹐因為她們為兒女付出了巨大的勞動和精神代價﹐如生育和培養﹐例如﹕真主啟示說﹕“我曾命人 孝敬父母 ----- 他母親弱上加弱地懷著他﹐他的斷乳﹐是在兩年之中 ----- (我說)﹕‘你應當感謝我和你的父母。’”(31﹕14)
先知穆聖對他的弟子們有許多孝敬父母的教誨﹐例如當敵人進攻的時候﹐一位弟子的老母因病在家﹐穆聖命令他不要跟隨部隊上前線﹐而應當回家侍奉老 母﹐並且說﹐這就是他的聖戰。 《布哈里聖訓集》和《穆斯林聖訓集》中都有這樣一段生動的描述﹕“一名弟子前來向先知穆聖請教﹐他問道﹕‘真主的使者啊﹗ 我們應當最尊重什麼人呢?’ 穆聖回答說﹕‘你的母親。’ 他又問﹕‘其次應當尊重什麼人?’ 穆聖說﹕‘你的母親。’ 他第三次再問﹕‘再其次應當尊重什麼人呢?’ 穆聖說﹕‘還是你的母親。’ 他第四次發問時﹐得到的回答是﹐‘你的父親。’”
以上從四個方面歸納了伊斯蘭對待女子的基本教義。 第一﹐一個女孩的降生﹐應當同男孩一樣都是真主的造化和恩賜﹐從嬰兒開始應當享有人間和家庭中的同等待遇﹔第二﹐成年後的女子應當享有社會的法律地位和財 政權利﹔第三﹐結婚應當是自己自願的選擇﹐婚後作為妻子應當受到丈夫的平等和寬容的善待﹔第四﹐作為母親﹐她在兒女面前的的地位比孩子們的父親高出三倍。 這四個方面概括了一個女人的一生經歷﹐從嬰兒到年邁的老母親﹐她們都應當享有社會和家庭的尊嚴﹐這些原則不因時代變遷而又所改變﹐例如孝敬父母﹐難道中世 紀與現代電子時代會有什麼本質區別嗎?
西方新聞媒體攻擊伊斯蘭對待女性的態度是“中世紀”落後的意識﹐攻擊的焦點之一是伊斯蘭許可多妻的法律。 本文的最後部份著重分析這個最使伊斯蘭的敵人激動的挑戰。 事實上﹐宣傳對伊斯蘭仇恨的那些人最不喜歡伊斯蘭學者們或者其他有理智的人們解釋這個問題﹐他們希望永遠讓西方人對伊斯蘭保持錯誤的理解和敵對情緒﹐阻礙任何說明和解釋的渠道﹐因此西方人仍舊死抱對伊斯蘭的千年成見。 當他們談起伊斯蘭﹐張口便說﹕“他們一個男人可以娶四個老婆﹐女人受壓迫﹐沒有自由。” 因為西方有一部分人不希望人們頭腦冷靜地聽人講解﹐改變一點頑固不化的傳統觀念﹐這是西方對伊斯蘭仇恨的歷史沉澱﹐至今都難以消除。
一個男人同時與許多女人有兩性關係﹐不論是法制的規定﹐還是社會的默許而客觀存在的現實﹐這是由來已久的事實。 這裡有許多社會﹑經濟﹑心理和生理的原因﹐男女是有差別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合理的現象﹐如果反過來﹐允許一個女人同時有幾個丈夫就不合理。 伊斯蘭貴在用法律的形式保證了這種男女性關係的合理性﹐並且賦予他們社會責任﹐比起法律上不承認多妻而只是默許“婚外情”而且不追究任何社會責任的制度﹐ 伊斯蘭是最先進的文明。 伊斯蘭的制度應當向全世界推廣﹐成為各國普遍的法律和世界性的基本人權。
世界上許多宗教的古老經典﹐例如【聖經】﹐對多妻的現象不加以譴責和限制﹐因此﹐人類歷史上多妻是社會生活的正常現象﹐這證明是社會的需要。 古印度的國王和中國的皇帝在內宮中都養著數百名屬於他個人享受性生活的女人﹐她們被稱為后妃嬪嬙婢等都許多表示不同等級的名稱。 【舊約聖經】章節中有許多多妻的事例﹐經文都給予合法的承認﹐例如所羅門國王有后妃七百人﹐小婢三百名(見“列王紀”)﹔ 大衛王的妻妾成群(見“撒母耳記”)﹔一個富翁把他的財產分給許多妻子的兒子們(見“申命記”)﹔“利末記”中經文規定不要同時娶妻子的姐妹為妻﹔猶太聖 法經傳規定最多娶四個女子為妻。
在【新約聖經】的經文許可信徒多妻。 根據神父尤金'希爾曼的解釋﹐耶穌從來沒有反對過弟子們多妻的行為﹐最初的基督教社會多妻是正常現象。 但是﹐當羅馬帝國的皇帝決定採用基督教為國教時﹐他們把基督教進行了一次大改革﹐吸取了許多古希臘的法制和禮節﹐例如羅馬帝國的法律只承認一個合法妻子﹐ 其他的女人只能作為旁妾或妓女收養在家中﹐沒有法律權利的地位。 現代的西方婚姻制度就是從古羅馬法律演變而來﹐是希臘多神教文化的繼續﹐而不是依據造物主經典基督教文明。 非洲基督教會曾經向歐洲和美洲的基督教會發表過聲明﹐堅持認為﹐西方社會禁止多妻是歐美社會的習俗﹐在基督教經典中沒有根據。
伊斯蘭承認【聖經】是真主下降的經典﹐【古蘭經】在允許多妻的教義上與【聖經】沒有矛盾的地方﹐而且更加明確地闡述﹕“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 待孤兒﹐那麼﹐ 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麼﹐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4﹕3)
實行多妻的伊斯蘭社會都有嚴格的法律制度﹐規定必須給幾位妻子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如果不能執行這些法制原則﹐多妻是非法的行為﹐被禁止。 伊斯蘭的婚姻法制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自願才構成合法的婚姻﹐多妻制也是如此﹐男人在必要時娶第二或第三位妻子﹐是以女方的自願為前提﹐而且必須獲得原有妻子的同意接納法律才予許可。 絕不象西方歷來所捏造的謊言﹕穆斯林男子最理想的生活方式是娶四個妻子﹐可以不擇手段﹐以玩弄女性為目的﹔他們把伊斯蘭社會的女子描繪成男人們的性奴隸﹐ 這是可恥的政治誹謗和攻擊。
伊斯蘭教義和法制都不許可為了滿足男人的貪色和性慾的要求而多妻﹐法制規定的多妻原因是保護孤立無助的女人們﹐譬如在戰後的混亂社會中單身女性 沒有生活保障和安全感﹐以妻子的待遇收養被贖身的奴隸女子等。 如果個人的經濟條件和能力不能平等對待幾個妻子的男人﹐他在法律上沒有多妻的權利。 伊斯蘭把婚姻歸為信仰的行為﹐那麼﹐選擇配偶就不應當只看重色相或財產﹐而是以信仰為重。
先知穆聖說﹕“男人們向女子求婚的原因可能有四種﹕家世﹑美貌﹑財產和信仰。 應當以信仰為選擇的目標﹐那麼﹐你們就擁有了真正的財富。”《布哈里聖訓集》
西方社會堅持一夫一妻的法制﹐但是夫婦關係很不堅固﹐離婚率很高﹐就美國而言﹐每一對結婚的新婚夫婦﹐他們將來離婚的機率是60%。 而且﹐凡是實行一夫一妻制的西方社會﹐婚外情都是普遍現象﹐連講究體面的政府高級官員也不例外。 假如一個男子名義上與一個妻子相廝守﹐而在外面任意招花惹草﹐而被他招惹的女子不是為了錢財出賣青春肉體﹐就是被男人騙姦﹐根本不負責任。 這同古羅馬時代法律允許一個合法的家庭主婦﹐而男人們可以蓄妾和招妓女如出一轍﹐吃虧的是女人。
最後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伊斯蘭的原則與社會中現實的存在是有距離的﹐因為﹐自從真主的最後使者承領真主的命令傳播伊斯蘭以來﹐只是開始了一個 改造社會﹑改造世界的長期過程。 譬如一個人﹐不能說自從他歸信了伊斯蘭﹐一切都能遵照穆斯林的要求做到十分完美無確﹐而是一個人格和秉性長期改進和昇華的過程﹐也許直到老死﹐他未必是一 位最有代表性的優秀穆斯林。 我們所看到的各類穆斯林社會﹐不論是人們說的保守社會﹐還是西方化的世俗社會﹐或者是被共產主義改造過的穆斯林社會﹐他們都不能完美地代表伊斯蘭體制的典 型﹐伊斯蘭在那裡代表了真理﹐是完美的理想﹐奮鬥的目標。 例如﹐那些表現十分保守型的社會﹐保留了許多古老的封建制度和陋習﹐雖然那裡的人民都是穆斯林﹐但是確實有些地方把女子的地位降得很低﹐她們得不到受教育 和參加社會活動的均等機會﹐婚姻被包辦。
千年的地方保守勢力抵制伊斯蘭正道的光亮﹐伊斯蘭將是那樣社會的前進燈塔。
還有那些受西方殖民主義長期統治﹐西方的宗主國為了長期霸佔那個國家的資源和市場﹐他們教育和培養了一大批崇洋媚外的代理人。 那些國家的領導人受西方毒化太深﹐對伊斯蘭無知﹐也沒有感情﹐對他們的社會實行全盤西化﹐給社會帶來無窮的災難。 那樣的社會裡﹐西方世界的各種社會弊病叢生﹐腐朽文化氾濫。 伊斯蘭絕不會對任何社會罪惡做原則性的讓步﹐而且深信他們最終將回歸到伊斯蘭的光明大道上來。
現代的世界﹐伊斯蘭所面臨的最嚴峻的考驗是西方的自由化和唯利是圖的價值觀念。傳統的基督教已經在現代資本主義的物欲衡流中被腐蝕和垂死掙扎﹐ 許多人也同樣希望這樣來改造伊斯蘭﹐使宗教為實用主義社會服務的一種手段﹐成為麻醉人民的精神壓迫﹐統治集團的有效工具。 伊斯蘭與西方文明在女性問題上存在著根本的分歧。 伊斯蘭的女子以敬畏真主為高貴﹐以完成社會的職責為生活的目標和使命﹐而西方鼓吹的女性價值是容貌﹑性感﹑個人自由。 一個完美的穆斯林婦女應當以學習【古蘭經】和按時禮拜為精神支柱﹐勸人行善﹐止人作惡﹐個人盡職教育子女﹐維護家庭﹐勤儉持家﹐服務社會為生活原則。 而西方婦女則以有一技之專長﹐找到一份安穩的工作﹐過獨立自主的生活﹐自由戀愛﹐獨身主義﹐享受人生為生活的理想。 真主下降的伊斯蘭意義是對人類的憐憫和仁慈﹐伊斯蘭的原則有利於使社會更加完美﹐在婦女問題上﹐對於遭受精神和肉體壓迫的婦女是一次革命和解放﹐而對於放 蕩不羈的西方女性﹐則是挽救她們的身體和靈魂﹐把她們引向人類的正道。 伊斯蘭的真理就在於具有高度的人性﹐對男人和女人﹐都是一視同仁。